引以为戒:2019年12月5日,夏慕雁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仲裁机构认为,夏慕雁因身体欠佳不能正常工作,但其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。由于公司下达的《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》不符合法律规定,故裁决予以撤销、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。
先说说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:
1、效力不同:
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,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,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,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,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。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,向将来发生效力,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。
2、适用范围不同:
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,是对违约方的制裁。因此,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。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,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,如合同因履行、双方协商一致、抵销、混同等终止。由此可见,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。
3、法律后果不同:
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,并不溯及既往,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;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的消灭,从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。
加上“劳动”二字后解除与终止的区别:
1、劳动合同是否到期:
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;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。是企业或员工,劳动法在通知义务、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。
2、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:
劳动合同解除,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,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;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,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。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。
3、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不同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劳动合同解除分为:
意定解除(劳动合同法